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20日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公告显示,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显示,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2012年,商务部决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8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601857,
股吧)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601857,
股吧)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600339,
股吧)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与此同时,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